2015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2015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

1 金铃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委托李某开发一种新型办公软件供本公司员工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对于李某开发完成的软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软件著作权归金铃公司

B. 软件著怍权由金铃公司和李某协商 确定

C. 如果金铃公司员工复制该软件进行使用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D. 如果金铃公司将该软件置于公司网站上供公众免费下载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参考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l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由此可知,该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李某,故A、B项都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由此可知,金铃公司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故C项正确。而D项中金铃公司如果供公众免费下载,则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

2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人《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 “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 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 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C

解析:C。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具体内容包括: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决定署名的顺序;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特别注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由此可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23 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知,丁网站可以不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D选项说法错误。

3 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向乙的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房屋又出租给丙,明确告知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债务,乙与甲协商行使抵押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后,房屋被法院扣押。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一旦抵押权设立,乙有权向承租人丙请求支付租金

B. 一旦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可以通知承租人,丙即必须向乙支付租金

C. 一旦法院拍卖房屋,承租人乙仍然可以租赁合同为由对抗买受人

D. 承租人因为房屋被拍卖而无法继续承租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请求承担

参考答案:B

解析:B。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孳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此时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必须告知承租人。故A项错,B项正确。由于是先抵押后租赁,故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已经明确告知设定抵押的情形,故出租人也无所谓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故C项和D项也是错误的。

4 洪明在银行门口捡到一张5万元的银行本票,欣喜之余决定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邻居金贵,清偿其所欠借款,洪明对金贵隐瞒了捡到本票的事实。请问以下关于本票权利的取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能取得票据权利

B. 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 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能取得票据权利

D. 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l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洪明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而金贵为善意,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项。

5 某人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谚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