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卷三民法考点:过错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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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卷三民法考点:过错习题

一、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1、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2)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过失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A.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或者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

B.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显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2、过错除了一个人的过错以外,还有共同过错、与有过失等情形。

(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故共同过错只是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我国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发生了变化,因此共同过错不再是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在没有共同过错的情形下发生。(参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

(2)与有过失,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存在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对于与有过失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就与有过失作了详细规定,该条可以分解为以下内容:

A.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B.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C.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此对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与第126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结合该司法解释作新的理解。

△与有过失,既可以发生在单独侵权中,也可以发生在共同侵权中。而在共同过错中,有过错的仅是加害人一方,在与有过失中则是强调受害人有过错。

二、3+1规则——有限责任公司3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1种情况(合并、分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延期)

60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否则,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疏运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一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广告制作,甲认为广告制作业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因甲只有10%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甲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

【例题·多选题】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0-3-71)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的,是无效的决议。所以选项A表述错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程序违法的是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而连续5年不分红的,异议股东享有退股权。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