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一、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明确规定在本项目部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均应安装工地应急电话, 无条件安装电话的工地应配置移动电话。电话可安装于办公室、值班室、警卫室内。在室外附近张贴常用电话(如110、119、120等)的安全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都了解,在应急时能快捷地找到电话拨打报警求救。电话一般应放在室内临现场通道的窗扇附近,电话机旁应张贴常用紧急急用查询电话和工地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的联络电话,以便在节假日、夜间等情况下使用。房间无人且上锁,有紧急情况无法开锁时,可击碎窗玻璃,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拨打电话报警求救。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三、后勤保障

本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同时,应建立与其他项目部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县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三、应急队伍保障

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必要时请求专业应急队伍救援。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时,由各施工单位按照相关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较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时,项目部所属应急队伍按照命令和相关规定承担抢险任务。

四、交通运输保障

(1)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和运输工具等交通保障条件。

(2)道路受损时,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3)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2)根据相关规定,各有关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五、 应急支援

发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要求相关单位参与应急支援,如就近的医院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发生火灾则要求就近的消-防-队伍赶赴现场灭火等。

六、资金保障

(1)各施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七、监督检查

由项目公司担任监督主体,在平时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各施工单位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对检查达不到规定的施工单位处理一定的处罚。

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篇2]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二)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加强现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应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五)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县(区)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六)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七)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视情况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协调解决。

(八)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九)技术储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