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戴荣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镇赤岭村南国用(籍)第00090244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经济担保。其四至为:东邻规划路;西邻杂地;南邻康福公路;北邻杂地;抵押土地面积5296.00平方米,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使用日期为2043年02月27日。地上建筑物建有仓库厂房等一并作为抵押物。

二、担保范围:

1、抵押借款的贷款本息。

2、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3、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乙方,期限 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块经评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折合人民币 元,大写 ,为最高额贷款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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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责任:

1、甲方对产权的责任。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地块土地使用现状的完好。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状况。

2、甲方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乙方赔偿,并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抵押人与 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应交的出让金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七、合同的登记与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需及时共同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甲方

不得无故拖延,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2、抵押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八、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议定补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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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经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后生效。

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一份,甲、乙双方、登记机关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签约地点:

月 日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甲方):

立合同单位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抵押货款暂行办法》、《淮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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