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是许多成考生非常重要的升学途径,那么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对于民法的概念,应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商事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等。我国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成考民法相关概念

1.自然人的概念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公民(自然人)’’的表述方法,所以,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指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具有下列法律意义:

(1)可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享有地和民事义务承担地。

(2)可以确定对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tt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可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在涉外遗产继承关系中,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成考民法复习知识点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