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范围:XX村的旧村范围。
二.拆迁人:
三.拆迁单位:XX村委会。
四.拆迁时间:
1. 年月日。
2拆迁时间:与拆迁安置房主体完工时间一致(主体完工时间为 年日)
五.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与方式:
1. 私人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拆一补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
2.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 住房以外的附属设施或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一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六.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自行过度,过渡期限为月。
七.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
1.砖混二层以下住宅:1100元/平方米。
2砖木二层以下住宅:1000元/平方米。
3.土坯房一层住宅:700元/平方米。
(二)附属物
1.围墙按80元/米补偿。
2. 院内砖硬化按30元/平方米补偿,水泥硬化按50元/平方米补偿,照壁按300-500元/个补偿,门楼按800-1000元/个补偿,厕所按200-300元/个补偿。
3. 挂果树按150元/株补偿,未挂果树按50元/株补偿,果树苗按5元/株补偿,成材树(胸径10公分以上)按100元/株补偿,为成材树按30元/株补偿。
4.地窖按500元/个补偿。
5.水井(60米以内)按150元补偿。
6.棚厦按100元/个补偿。
7.电话移机按158元/部、宽带300元/户、闭路电视510元/户补偿。
8.地下室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9.室内装修按使用面积分四个等级补偿:一等500元/平方米、二等350元/平方米、三等按260元/平方米、四等按100元/平方米。
10.土暖气按照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补偿。
八.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村民安置地点为______住宅区,户型为__平方米的_____楼。
2.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平米置换,超出部分按照1300元/平
方米结算,原建筑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九.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过度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双倍支付。
付。
2.村中沟以东有100余亩建设用地,住户有20余户,20余户实际占用了20余亩建设用地,平均每户占地150万元资金左右.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
1.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300元/月/户支付。
2.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奖励与优惠:
从拆迁开始之日5天内搬迁户完毕的,按照150元/予平方米予以奖励,10天搬迁完毕的,按照1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逾期没有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再应安置房屋范围内按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序号采取抓阄的办法悬着、选择安置住房的位置。
十二.其他:
1.逾期未安置被拆迁户,逾期六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临 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支
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2.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按《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XX村村委会
2012年10月16日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篇2]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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