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对上级的工作建议书范文写作范例汇总

建议类信息一般是下级对上级的建议,也可以是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的建议、呼声。下级对上级的建议有哪些呢?下面是的下级对上级的建议资料,欢迎阅读。

下级对上级的工作建议书范文写作范例汇总

  下级对上级的建议篇1

直言不妄言

组工干部应善于用直言、真言以至诤言来增进同部领导之间的了解,融洽彼此之间的感情。

(1)对部领导进言时要讲真话,不唯唯诺诺、吞吞吐吐,更不能花言巧语。组工干部是部领导做好组织干部工作的参谋助手,向领导反映情况时,要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缩小,不掺沙注水,不只报喜不报忧。向部领导提出工作建议时,要有根有据地阐明其有利条件、制约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让部领导自己根据反映的实际情况来定夺,不能为取得部领导的支持而掩盖和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给部领导,逼近他接受、表态。

(2)对部领导进行评价时,要讲实话,不讲风言风语。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要实话实说,特别对本部门处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及少数群众不太客观的评论,要敢于公正评判,让上级明辩是非。

(3)对部领导进行批评时要讲真话,不讲假话。在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时,组工干部要从维护班子团结和关心爱护同志的角度出发,对部领导个人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存在的缺点、不足,开诚布公地进行批评,提出建议,不能碍于面子而采劝老好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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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自己做的事还是必须由自己来做的,有的事还是须由自己的聪明才智来解决的,别人不可能代劳!只有自己做了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别人只能给你提供指导和建议,最终靠自己。 自己的批评应该好写,但是也别太过分的批评自己.对领导的意见和建议,意见要写一些无关紧要的如抓劳动纪律什么的,建议要写的深刻一点因为这是反映你个人水平的机会.但是不要针对个人写建议,要写对公司的建议.

对自己的批评,,应注意事实,最好检讨一下被上级批评过的事情进行检讨改善,,,,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建议领导少抽烟,,注意身体等等啦.

  下级对上级的建议篇2

:当有人提议到中心缺少集体活动时,主任们就积极展开了一场农家乐。对于这样的中心我真的不知道有什么建议可提,或许应该提的就是主任们给我们少点不忍关爱,对于别的中心让我们部门做的事,主任可以适当接下来,让我们这些孩子们能多承担一点,然后作为校会一员,多辛劳一点就可以了。总之,我们是个大家庭,优点与缺点都是我们自己的,发现了一定会尽量提的。在这个中心,我还是很骄傲的。

对部长们的评分:在和部长相处了差不多两个月以来,由于部长是我的直属上级所以和部长们接触的比较多。觉得部长是非常容易相处、脾气好、会为他人着想关心别人的人,而且责任心比较强,对工作认真积极负责,善于听取意见。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部长或多或少的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但作为校会的一员,只要 工作中表现优秀、锐意进取,那么,他们在我们心中就是完美的。所以我给部长们的打分是满分。

  下级对上级的建议篇3

第一,省委、省政府各直属部门对下检查工作,应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并有必要的批准程序。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指定专门机构,如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的对下检查,检查要纳入计划管理,要制定管理检查的相关规章,除突发事件外,尽量减少临时性检查,检查应有必要的批准程序,尽可能将内容相近的检查合并,将专项检查尽可能归并为综合检查,切实将检查的.总量减下来。

第二,实行“检务”公开,除必要的保密内容外,均应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开,以便监督。

第三,提倡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尤其要大力提倡暗访或用调研的形式代替检查,以降低检查成本。

第四,严格制定和执行检查接待制度和规章。比如,一要严禁边界接送;二要量化轻车简从;三要对陪同进行严格规定;四要由对口部门接待;五要厉行工作餐制度,凡被检查单位有职工食堂的,检查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等等。对违反制度规定者严肃处理,并奖励举报。

第五,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检查工作的风气好坏纳入监督工作范围,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要请下级单位或派出代表对上级单位和上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填写考核表。

  下级对上级的建议篇4

(1)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境尴尬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在立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主要措施是提出纠正意见。然而,两方面因素决定了侦查监督处境尴尬,一是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侦查监督权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业务活动的方式和监督程序,尤其是当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不肯接受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二是检察机关没有有效手段获知侦查活动是否违法。

(2)对公安侦查指挥权有限影响了侦控效率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独立且平行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虽然享有侦查监督权,但不能领导、指挥侦查机关和警察,在补充侦查中也不行。这样的立法模式不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公诉职能主要在于揭露和向裁判者证实犯罪,而侦查职能主要在于辅助检察官履行公诉职能,评价侦查职能运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在于它能否保障公诉权的充分实现,而公诉职能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侦查职能的协助和支持。这种设置造成的弊端是:影响了侦控效率,不利于从公诉的角度收集证据打击犯罪,实践中不时出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不予理睬的扯皮现象,因为案件时过境迁,证据已经很难补充收集,而检察机关本身由于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原因也难以有效进行补充侦查,这些都给指控犯罪带来了负面影响。

(3)检察机关地方化制约了侦查权的有效运行

我国的检察机关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同时,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但实际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完全受制于地方,这为干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提供制度缺口,限制了地方检察机关侦查权正确、及时、有效的行使。也不符合检察机关实行统一垂直领导体制这一主流做法。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改革的基本思路

对于上述弊端,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推行检察机关侦查权渐进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于:

1、现代检察权的核心是公诉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都应当为公诉活动服务,以有效完成追诉犯罪职能。

2、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形式上的监督处于尴尬境地,实际上,检察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强力侦查、起诉。我们认为,将检察监督职能诉讼化,通过强化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更能有效地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在具体权力设置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拘留执行权。

3、强化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指挥和控制权。

短期内在我国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权是不切实际的,但应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在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进行制约。对于检察机关的指示,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对于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检察机关需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就此而言,目前尝试的检察引导侦查改革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4、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立案、撤案、结案直接关系到侦查权的行使和行使结果,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可以防止有关执法机关擅自枉法分流刑事案件(如劳动教养等),同时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控制。

5、改革现行人事、经费制度的弊端,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1)从改革长远目标看,应当跨省设立大区职务犯罪的侦查部门,避免地方化的不当干扰。作为渐进改革措施,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对地方检察机关人员进行人事变动时,应当取得上级检察机关的同意或批准,消解地方相关部门出于各种因素对检察干部实行“职务撤调”对侦查工作的负面影响。(2)完善检察机关预算经费保证制度,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应当在省一级按一定标准由财政统一编制预算,单列检察机构的专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