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伤亡事故考核制度

为确保矿井正常生产秩序,减少机电环节事故影响,充分抓好有计划性检修,特制定矿井。

非伤亡事故考核制度

一、本制度各项考核适用于井下各队组。

二、井下采掘队组实行“四六”制作业,矿井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与检修集中在检修班进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检修班时间,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否则按事故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由区队长负责,根据所辖管设备台数,配齐机电检修人员,保证检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各单位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如需延长检修时间,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报,并填写检修工作票,同时制定相应的检修组织措施。否则,追究责任单位区队长的责任。

五、由于井下队、皮带队的原因影响直接队组生产,每影响1分钟处罚10元。

六、发生皮带断带、供电出现大事故,除按第五条规定考核外,每次加罚1000元,并联责相关单位负责人500元。

七、若发生非伤亡事故超过2小时,队干或机电副队长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理。否则处罚队干及机电队长200元;机电事故超过2小时以上时,对事故单位队干每分钟处罚10元。

八、凡每次发生非伤亡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分管矿领导必须组织分析,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九、检修更换设备必须保证安全运行24小时,否则,每影响1

分钟,罚机分厂10元。

十、因材料、配件、设备组织不到位,影响生产及材料、配件、设备发生质量事故影响生产者,每分钟处罚职能科室10元(机电科、供应科)。

十一、井下各单位发生机电事故必须及时汇报。对事故隐瞒不报,延误事故处理时间,造成损失者,对区队长及跟班队干各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十二、因睡觉或脱岗拉回煤一次处罚皮带司机200元。

调度室

2017年1月4日

非伤亡事故考核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严肃对生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公司井上、下生产系统均衡、有序的运行,根据《xx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问责及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职责担负

(一)采煤、掘开、机电、运输、通风、抽采、维运工区以及洗煤厂、物资供应、生活后勤等部门,凡发生影响生产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或因管理责任和各类隐患造成井区、队组停产的事故(件),均属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都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二)工区、部室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者,同级党组织主要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相关副职对分管部门、队组和业务管理范围负管理责任。

(三)各工区、部门必须对所属范围内的全部作业活动和所有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要求及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因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致使要求及标准未进行明确界定的,对事故工区、部门党政正职实施问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非伤亡事故问责领导组

(一)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相关总经理助理担任。成员单位由总调度室、生产科、安监部、组织部、纪(监)委等部门组成。

(二)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总调度室,负责日常事故组织分析、统计、报告整理、通报下发、奖罚兑现以及相关报表、文件等业务。

第四条 问责形式

对照相关领导干部在事故的发生(或起因形成)中的应负责任,结合事故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对后续生产组织造成的影响,给予以下处罚:

(一)经济处罚;

(二)诫勉谈话: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几种处理形式并用。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造成全矿矿井停产2小时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整个采区或两个以上采掘面(含两个采掘面)停产4小时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采掘面(或队)停产12小时及以上的事故。

(四)矿井主要安全生产系统环节(主提升、主供电、主排水、瓦斯抽放、安全监控以及主通讯系统)停产2小时及以上的事故。

(五)虽未造成停产,但按作业计划计算累计影响商品煤产量2000吨以上、品种煤产量1000千吨以上以及掘进进尺10米以上的事故。

(六)造成一次主扇无计划停运5分钟以上,局扇无计划停运2台(次)以上的事故。

(七)虽影响程度及损失不达上述标准,但对当前生产组织具有典型意义和长远影响的生产事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造成全矿矿井停产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整个采区或两个以上采掘面(含两个采掘面)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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