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的方法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关系,然而很多的人不知道怎么去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确认的方法是什么
  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

1、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

2、由本人依法行使。

3、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之后的劳动纠纷诉讼。很多劳动者都忽视了这点。笔者在平时的接待过程中经常遇到劳动者侃侃而谈其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等问题,但当笔者问及劳动者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经常碰到劳动者无言以对,或信心满满地说用人单位一定会承认劳动关系的等等情形。殊不知,是否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故笔者认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意义就相当于万丈高楼的地基,重中之重。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一、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清楚明确的反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的劳动要素。

二、没有上述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的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明劳动关系的'补充。

《通知》虽然比较具体的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实践中,往往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触及到该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无从入手。所以,笔者也想给劳动者一些建议,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单位开的证明。通常在牵涉到工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或者其他需要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时,劳动者应当多留个心眼,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二、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一般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产生矛盾时,劳动者会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如果在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将相关的谈话内容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印证相关事实的一种依据。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白条。白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欠条。雇主、用人单位虽然确认欠工资等情况,但是就是不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妨让雇主、用人单位在工资欠条上面写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等关键内容,这样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相应的依据。

四、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譬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

1.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言下之意,就是虽然达到退休所龄了,但是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2.关于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但有一种情形,如果具有用工资质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内部职工,或两者为内部承包的关系,包工头又以发包方的名义招用农民工,并且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发包方所聘用,而不是被包工头所聘用的,那么这个招用行为应视为具有用工资质的发包方的招用行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发包方建立劳动关系。

3.根据破产法24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所聘人员是临时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