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福利保障制度

1.退休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退休福利保障制度

欧、美,日本等国的退休保障有二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强调养老保障是全体公民的权力,同等条件获得统一额度的基本年金;二是“选择性原则,根据投保人的工资收人和交纳保险费的情况支付年金,强调个人责任。目前,以上述两大原则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趋于汇合,以普遍最低保障为原则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开始在普遍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工资收入支付的附加保险;而实行按原工资收入支付退休保障金原则的国家,也为人们提供最低保障。

2.退休保障金的形式

退休保障金有政府法定退休金、企业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退休金三种形式。政府法定退休金有单层次和双层次之分,所谓双层次就是在普遍适用的基础年金之外附加报酬比例年金,所谓单层次就是只实行基础年金或报酬比例年金。

3.资金筹集方式和资金来源:

国外退休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有三种:一是现收现付制,即不预先留出预备金,完全靠当前收入满足当前支出,其特点是收费率随支出需求扩大而提高;二是完全基金式,即根据未来支出的需要确定当前基金收人,其特点是较长时间内收费率保持不变,并在计划实行初期产生大量储备金;三是部分基金式,即在满足一定时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储备,支付年金所需要的资金来源,部分是靠投保人及所在企业交纳保险费的积累,部分是来自下一代人交纳的保险费。

退休保障资金有三种来源渠道:工人供款、企业供款、政府资助。劳资双方的供款通常以受保人工资为依据,即以某一最高限额以下的工资的固定百分比交纳保险费。政府资助用于某一(几)个项目全部(部分)费用,或补助劳资双方交纳保险费收入和支出的差额部分。

4.享受条件和享受标准

享受退休保障的主要条件是达到规定的年龄、并交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或具有受保职业的规定工龄。目前,以年龄和投保年限作为条件的国家占大多数,如美国、法国、日本等;以年龄和工龄为条件的主要有捷、保、波等东欧国家;以是否具有公民身份证作为享受退休保险的条件,以瑞典最为典型。

退休金享受标准的计算比较复杂,计算方式各国也不尽相同,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年龄。投保年限、投保人原工资水平和物价等。有的国家规定,投保人在满一定年龄和投保年限后,退休金按其过去某段时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不再考虑投保时间的长短,如美国;有的国家在计算退休金时,不仅考虑原工资收入,而且考虑投保时间,目的是使原工资收入相同、投保时间长者领取更多的年金;在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工龄长短按原工资收人的一定百分比领取退休金。

有的国家支付退休金时还要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是币值的变化,按照缴费的实际价值计算养老金;二是考虑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使退休者能分享国家经济增长而带来的好处。

5.管理体制

一种模式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作为退休金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而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由部属局(署)负责,日常业务由地方办事机构办理,如美国退休保险金的主管部为卫生与人力服务部,该部下设社会保障署,主要负责有关退休保险金政策的制定;另一种模式是由主管部和所属机构负责退休年金的监督和行政管理,但日常业务通过基金会或保障协会实施,如意大利,由劳工与社会福利部同财政部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协会通过其分支机构管理保障业务。

退休福利保障制度 [篇2]

一、离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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