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所有权是自己的物,用益物权是别人的物;担保物权是自己、他人的物均可设立。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期限: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三)地役权

1.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变动




不动产




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动产




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物权保护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