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工作指导,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如下: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是指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足额资金,对所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安全实用,厉行节约;政策公开,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架构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商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我省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二是所居住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三是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还包括经省确定列入2014年和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但符合《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第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省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造实施阶段、改造验收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改造补助申请、初步核查、危房认定、资格审核与公示、建立档案。

改造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列入改造任务、签订改造协议、实施改造、现场检查与指导。

改造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验收、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和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年度任务,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

  第四章 前期准备阶段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一条 改造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主本人或他人代写由本人签名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贫困情况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有效证件(凭证),属于其他贫困户的,应提交供村评议和乡镇审核的家庭贫困状况书面说明材料,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危房情况证明。提供户主站在现居住房屋前的照片和反映房屋危险情况的照片。

第十二条 初步核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唯一和长期自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享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村干部(镇(乡)驻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由调查人员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经户主确认后,调查人员和户主分别在《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二)初步核查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初步核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镇(乡)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下同)驻村干部要到场参加,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的农户说明理由。

(三)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镇(乡)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村核查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开展初步核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进行公示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4.民主评议结果和公示照片。

第十三条 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房认定工作方案。在农户被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前,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对房屋是否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格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材料进行审核,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二)将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信息在镇(乡)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公示期满后,镇(乡)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列入上报名单,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镇审核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镇(乡)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进行公示、公示反馈意见处理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审核不通过的农户名单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村委会。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