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0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会员的社会声誉,根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分为估价和经纪两个组别。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会制定的自律管理文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会员服务和管理的决议。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以及学生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个人会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个人会员的程序为:

(一)向本会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提交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依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第九条 对职业道德好、资历比较深、专业能力强、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热心本会工作的个人会员,可以授予资深会员称号。具体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5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4/5以上理事或者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不是本会的正式会员,不得以本会会员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但可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会员的程序为:

(一)向本会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和单位或者组织的合法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提交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依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地区知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地级市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申请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全国知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副省级以上城市和省、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从事与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的单位或者组织,可以申请理事单位会员或者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为加强与单位会员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本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当指定1名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好、积极主动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更换联络员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会向会员颁发、寄送会员证书、牌匾,通过本会主办的网站或者刊物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会员名单并予以宣传。

本会鼓励、支持会员使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免费或者优惠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资料、刊物、著作以及网络信息资源;

(四)本会向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本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业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优先推荐个人会员参加海外资格互认。

第二十一条 为帮助会员开展、开拓业务活动,促进会员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本会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和法律援助,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出具会员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为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热爱行业、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个人会员,授予“优秀个人会员”或者“优秀房地产估价师”、“优秀房地产经纪人”等荣誉称号;

(二)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品牌实力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或者“优秀房地产估价机构”、“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