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落实情况汇报

第一,全县民政惠农政策基本情况

农村政策落实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全县民政系统按照“工作讲大局、惠民生、促改革、重管理、强服务”的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严格民政资金管理制度,着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农村社会救助、优待抚恤、救灾救济、高龄补贴等各项惠农工作进展顺利,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民政系统涉及到的惠农资金共四类七项。截止目前,全县共接收盛市下拨的各类惠农资金 1017.4万元,下拨各类惠农资金970.6475万元,预计到年底,还将发放惠农资金2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标准及现状。

一是农村低保资金完成了提标工作。年初,我县按照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按照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50元的标准,通过入户查看家庭人口、健康状况、经济来源和生活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今年前三季度,全县共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3478户、 8700人,累计发放保障资金510.1548万元,人均月补差由52.3元提高到65.15元, 低保标准由728元提高到850元。

二是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有效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崇信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共救助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农村临时救助对象42户168人,发放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7.73万元。

三是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有所增加。及时修订了《崇信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手续,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共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344人,发放救助资金222.2444万元。

四是五保供养资金落实有力。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共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94人,累计发放供养资金59.105万元。

(二)关于优待抚恤资金发放情况。提高残疾军人、三属”等306名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共下拨优待抚恤款99.7733万元。落实了2名一至三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59名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355元,为111名“两参”退役军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220元。对22户农村现役军人家属落实了优待政策,优待标准2500元,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1万元。

(三)关于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全县共有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22人,年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1.14万元。其中农村高龄老人19人,年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0.97万元。

(四)关于救灾资金拨付情况。针对霜冻、干旱、大风降温、暴雨等自然灾害期间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及时下拨各乡镇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金70.5万元,有效解决了灾民口粮、衣被、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第二,民政惠农资金管理、运行情况

民政惠农资金发放过程中,严格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集中供养五保户补助、城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县资金结算中心民政资金专户,由县资金结算中心民政资金专户拨付到邮政储蓄所,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户;农村低保、分散供养五保户补助、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救灾资金由县财政惠农专户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资金管理中心,由乡(镇)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发放花名册拨入基层信用社个人账户,由救助对象凭“一折统”及相关证件直接到信用社领取;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携带相关证件直接到民政局办理手续,通过县资金结算中心、农行领取救助金,一部分由乡镇代发救助资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由县民政局老龄办或乡(镇)老龄办工作人员直接上门入户发放。所有民政惠农资金均采取社会化发放,减少了资金流通环节,确保了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建议县乡加大基层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民政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民政干部,减少或避免包村中心工作的干扰,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综合能力,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

二是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公示制度、督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公示监督,完善分类建档,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使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救助的群众手中。

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管督查力度。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民主决策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资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专款专用。健全监管报告和预防机制,定期不定期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不断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是积极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在做好本部门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依法查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