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村务工作汇报材料

根据区相关文件及全区推进 “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动员大会的精神,我镇把“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作为创先争优学习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扎实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目前全镇三资清理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两个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选举工作也已全面完成。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阳光村务工作汇报材料

一、突出一个“高”字,扎实推进

区动员会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成立了以党委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办公。制定了实施方案,建立了一把手负责制、党政班子包村制、责任追究制、专项经费保障制等,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宣传氛围,通过宣传让群众真正参与到阳光村务建设中来,确保三资清理、村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等活动扎实推进。

二、突出一个“实”字,务求实效

三资清理的内涵和实质是摸清家底,摸准实情,绝不能为 1

了清理而清理,否则,没有任何意义,达不到任何实效。镇党委、政府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区动员会后,我镇把实数、实底、实情作为三资清理工作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在2009年11月我镇“三资”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扎实开展了“三资”清理回头看工作。具体做到严把四关:一是强化培训,严把业务关。镇利用3天的时间,对村书记、主任、会计、村三资清理监督员及镇三资清理指导员,集中强化培训了三资清理的政策、法规、流程、标准、要求及纪律等,并进行考试考核,达不到要求,一律不准参与清理工作,严把业务关,确保业务上不出任何问题。二是聘请监督员,严把监督关。为真正让群众参与到清理工作中,强化群众监督的力度,各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分别推举了5-6名三资清理监督员,由镇统一进行聘任,任何资产、资源、资金的清理登记,没有监督员的全程参与和签字,一律不认可。同时,加大公示的力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不重、不错、不漏。三是加强核查,严把复核关。由镇班子成员牵头,每个村都派驻了3—5人组成的三资清理指导组,指导组既担负指导任务,更担负核查、核实任务,村登记上报的每一笔资产、资金,每一项资源镇工作组的成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无误签字。并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四是建立台帐,严把资料规范关。三资清理摸清底数是基础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三资清理。因此,镇在全面,翔实登记的基础上,规范建立一套“三资”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 2

源登记簿。建立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经济合同台帐,详细登记每项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台帐、账簿要求必须有相关文字说明、现场照片、镇、村相关人员签字。并实现了纸质和磁质的双向规范化档案管理。通过严把“四关”,我镇真正摸清了家底,做到了账目请,底子明。到7月31日止,经清理后,各村库存现金余额6162元,帐面与实际相符;固定资产清理前229.13万元,清理后3062.22万元,增加2833.09万元;荒地464.1亩,年收益16.46万元,滩涂面积599.55亩,水面3921.7亩,年收益7.23万,各村资源性资产承包合同签定11家,合同金额39400元,已上交39400元;各村共核实各类应收款帐面金额381.52元,清理前债务金额为670.33万元,清理后债务总额为562.36万元,核销107万元。

三、突出一个“新”字,探索长效机制

一是筹建“一个中心”,交给群众一本“明白账”。为巩固三资清理成果,针对当前国家一事一议奖补,新农村建设、土地复垦等资金较大的实际情况,成立了我镇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开展村级财务代理、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给群众一本“明白账”、“放心账”。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核算,集中开户统管。各村的“一事一议”奖补等各类资金由核算中心开设统一的银行帐户,设立报帐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向中心报帐。在村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加强了监督,加强了规范运行,实现了规范管理。

二是坚持做到“五统一”,用制度保障规范运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系列制度,一把尺子量到底;统一审核,在财务手续完备情况下,明确审批权限,200元以下有村主任审批,200元-500元由书记先审核,主任再予以审批,500元以上的由书记、主任联审的基础上,由服务中心核实后方可支付;统一记账,每月5日为统一记账日,报账员必须报账、完善账目;统一公开,每月15日由服务中心统一将各村资金使用,资源、资产变动情况分别张贴到村级财务公开栏和代理中心公开栏,接受群众监督;统一建档,按照规范化要求,一月一整理,一月一存档。这样,制度完善了,家底清了,心里明了,矛盾也少了,即保护了干部,又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工作。三是动态监管,定期核查。“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核查。每半年对所代理的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实地核对,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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