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下称被告):某甲

土地租赁合同答辩状

被答辩人(下称原告):某县某村民委员会 因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告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2012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构成了违约。

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汇到某县某镇林业工作站,再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被告从2017年到2011年都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支付给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这样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愿到林业站领取林地承包金。但从2012年起,不知原告出于什么目的开始拒收租金,2012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由于产生纠纷,被告当年没有把2012年的林地承包金汇给原告,原告之后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林地承包金,直到2017年被告把2012年和2017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习惯一起汇到了某镇林业工作站,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但林业站催原告多次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会,拒不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这一事实通过被告的汇款凭证及林业站的书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加以证明。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违约拒收2012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原告在诉状中突然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不知从何谈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10万元是怎么样计算得来的,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管理不善与原告的10万元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这一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求。

三、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012年,被告林木采伐后,林地本应要进行多次抚育,但原告阻止被告进林地作业,造成这些林地至今没有抚育,荒废至今,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初步评估这些损失约85万,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四、应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 (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被告没有违反上述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综上所述,原告拒收租金、阻挠被告进林地作业,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而被告没有违约,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更无须支付原告所谓的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没有到期,原告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所有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甲

二〇一x年x月x日

土地租赁合同答辩状 [篇2]

答辩人:***,女,*族,19**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答辩人:****,男,**族,19**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粤****民初****号】,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租赁合同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被答辩人在租赁期内也未受到任何损失。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

一、被答辩人知情答辩人与***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社”)的租赁合同期限。被答辩人以****合作伙伴的身份从****处接手涉案房屋,答辩人与***的租赁合同期到201*年1月30日止,该期限在答辩人与**社的租赁期内。被答辩人考虑到答辩人与**社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租,特提出要延长租赁期至三年。答辩人没有故意欺瞒被答辩人。

二、答辩人与**社的租赁合同期限到201*年1月31日止。因政府升级改造,包含被答辩人承租的******三楼在内的房屋需要加建外墙,导致答辩人与**社的租赁合同无法以长期租赁合同形式续租。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遇到国家或有相关单位征收、政府其他社会公益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接受,立即搬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故意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

三、答辩人与**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答辩人与**社之间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只是改变了租赁的形式,现为临时租赁合同的形式,答辩人向**社交纳租金,答辩人至今仍承租着*****一楼。被答辩人可以继续承租房屋至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现被答辩人自愿搬走,答辩人没有违约。

四、被答辩人迟迟不与答辩人办理交房手续,至今未交还涉案房屋的钥匙,答辩人被-迫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因此答辩人才未退回房屋押金。且该押金并非被答辩人交纳,被答辩人从***处接手涉案房屋,由于***已交纳押金,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认可被答辩人已交纳押金的事实,被答辩人并未实际交纳押金。

五、被答辩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维修租赁房屋。由于租赁的房屋要进行政府改造,不宜进行维修。

六、被答辩人只向答辩人交纳至2017年1月的租金和2017年12月的水电费,且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自愿搬离,不与答辩人办理退房手续,在其他地方另行租赁房屋,被答辩人没有要求答辩人赔偿租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维修费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

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