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冲刺专业课的复习方法

在考研考试时间越来越近的时候,不管以前复习到什么程度,到现在都应该开始轮番背诵了。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冲刺专业课的复习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冲刺专业课的复习方法

  法硕考研冲刺专业课的复习重点

▶首先、明晰各科重点

各科的重点是不一样的,民法主要是一些专有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合同中的效力、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等;刑法总则侧重点在共同犯罪、罪数、正当防卫;分则主要掌握一些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常考查到的罪名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还有经济类犯罪中的对比抢劫罪抢夺罪、诈骗与敲诈勒索罪;法理学要注意大段的背颂,法的作用与价值、法律解释;法制史要注意一些零碎的知识点,自己总结一下各朝代特色罪名,历史上的各种第一、意义等;宪法的内容不多但是是最琐碎的,选举制度、各个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等这些没有捷径,就是要自己想办法记忆清楚。

▶其次、注重背诵方法

关于背诵也是有窍门的:有的同学喜欢整理口诀,有的同学喜欢编打油诗,有同学喜欢出声背,有同学喜欢边写边背。但是不管怎么背,我们坚决要抵制的是逐字死记硬背,尽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最后,吃透历年真题

背累了,作为调剂可以再来一轮真题,真题练习多少遍都不为过,吃透真题的知识点,弄清楚出题和答题的方法和思路,答案的解析认认真真多看几遍。法硕考试也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仔细分析下历年真题,不难发现,很多知识点的重复率还是很高的。其实复习到最后,大家自己是可以尝试押题的,有些内容,考过的了就不再考了,而有些内容可能隔上一两年还会重复考察。

总之,最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大家就是尽量能背多少背多少,前期的资料知识帮助打基础,后期就主得要靠背,背下来考场上才有东西答,背不下来考试就无法快速组织语言。而且就近些年的题目越来越灵活趋势,大家不能只独立的背知识,还要学会把相关的知识联系起来。除此之外,初试试卷不一定字体要多漂亮,但卷面一定要整洁,相信这么多年的考试经验大家都会有所感受。再次,祝福大家旗开得胜!拿下名校!

  法硕考研重要知识点讲解: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 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 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 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例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所谓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三)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3. 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三)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的含义

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市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个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为: 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B(类)事物具有a、b、c等属性,因此,B(类)事务也具有d属性。

2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

3.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

4.类比推理的步骤: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这个基点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

②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

③无争议的假设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情况;

⑤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实践或情况;

⑥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

⑦立法史。其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同样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决定此处的重要程度。

(四)设证推理

1.设证法的含义

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

2.设证法举例

(1)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2)鱼化石案例: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3)皮尔士的亲身经历。有一次皮尔士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

3.设证法的可靠性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4.设证法在法学中运用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