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长月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小学校长月考核方案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校长、副校长。

二、考核内容

考核以《芜湖县中小学校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为主要内容,考评总分100分(其中目标管理、专项履职情况依据第五轮办学水平评估结果)。

三、考核办法

1.个人述职。校长全面总结一学年来个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写出述职报告,由局考核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教职工(实验学校、易太学校、花桥学校安排教研组以上人员;各中心学校安排本部全体教师、村完小校长)会议,听取校长的述职报告,时间不超过10分钟。副校长作书面述职。

2.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由局考核小组组织全体教职工(与上同)对校长(副校长)进行满意度测评。

3.局领导班子测评。教育局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对校长(副校长)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4.局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考核日程安排

各组考核具体行程由组长确定,考核前一天通知学校。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实施集中考核。

五、相关要求

1.考核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校长(副校长)述职报告会前发至每一位参会人员手中。

2.民主测评表由局人事科提供表样,各校填写校长、副校长姓名后印制相应份数,交局考核组。

3.考核对象填写《2011年度全县中小学校长考核登记表》,A4纸正反两面打印,随述职报告一起交局考核组。《考核登记表》经考核组长及成员签字后,交人事科备案。

小学校长月考核方案 [篇2]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强化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共田林县委员会办公室、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县中小学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田办发〔2017〕60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考核组织领导机构

县成立以教育局局长为组长,局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校长考核工作全面、认真、客观、公正,严肃考核纪律,杜绝弄虚作假。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绩,实事求是。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四)坚持“校长的个人素质与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绩效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届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各乡(镇)初中、中心校、县直初中、小学校长、公办幼儿园园长。

四、考核内容

考核以《田林县中小学校长任期考核评分细则》为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考评总分共计105分(含奖励分5分)。

五、考核等次

校长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各占中小学校长人数的40%,其余为合格等次。有以下情形之一,校长当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2.考核对象个人受到党纪政纪严重处分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3.学校因决策失误,发生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连续3年教学成绩名列同级同类学校倒数第一的。

六、考核程序与办法

校长任职每届3年,初聘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校长任期期间每年考核1次,任期满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每年的考核由县教育局组织考核小组下到各乡镇(校)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个人述职

校长全面总结一年来个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的写出述职报告,由考核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听取校长的述职报告。

(二)教职工民主测评

由考核小组组织全体教职工对校长一年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内容附后。

(三)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一般包括班子全体成员、全体或部分中层干部和部分教师、家长代表。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由考核工作组随机指定,谈话对象不少于9人以上。

(四)校长任职内工作考核评分

由考核小组根据《田林县中小学校长任期考核评分细则》进行逐条考核和评分。

(五)考核结果公示

考核组认真核实考核对象的考核成绩后,经教育局党组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将考核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校长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挂钩,并可以在评优评先、岗位竞聘等方面给予加分。年度优秀等级的校长作为年度“十佳校长”评选参考对象。

(二)校长3年任职期满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连任校长,特别优秀的校长,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可优先选调到条件更优越学校或教育局工作。

(三)校长3年任职期满综合评价为合格等次的,可以连任或交流担任校长。

(四)校长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属县教育局党组任命 3

的校长,由县教育局党组免职;属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校长,由县教育局党组报请县委组织部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