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员工举报、调查处理事故瞒报、事故安全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

公司内及车辆运行路段、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的较大事故隐患、交通事故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一法一例”的行为。

本举报制度中举报人是指所有公司所有员工。

二、受理原则

坚持部门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的原则,部门内部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部门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公司各级管理部门要为举报人提供交流渠道。利用不同的方式向公司所有员工公开举报渠道。

四、举报受理

1、对于举报情况,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五、举报处理

相关部门自接到交通安全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公司领导,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本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于2017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

1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篇2]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制止不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矿属各区队及个人有权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矿及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即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

2、各级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弄虚作假的行为。

4、对生产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程序认真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处理和积极整改的行为。

5、因存在重大隐患被公司、矿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工作面,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6、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按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

7、生产现场发生问题,不能及时到场到位的;发生突发事件,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8、私自生产、藏匿、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私自向周边小煤矿提供图纸资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