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司经理或负责人按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对象及范围应包括:机动车辆及相关装置;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行车证件等。

三、列入安全检查范围的.项目,有专项维护检查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规范及程序。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员必须督办整改,各项安全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实行责任人及受检当事人签字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排查制度。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好隐患的跟踪控制工作。

五、驾驶员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后,应主动向公司汇报,公司应收缴被吊销驾驶员的营运证件并上交管理部门,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驾驶车辆。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登记台帐”。各项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规范化,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对违反本制度及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