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住院退休职工制度

一、为使全院职工及时得到组织的关心,特制定本规定。

探望住院退休职工制度

二、医院职工住院包括因急危重症在急诊科抢救但未及时办理住院手续的情况。

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生病住院的,由各科室自行组织探望;住院报病重病危或进行重大手术的,由医院相关部门和院领导进行探视。

四、探视规定:

1. 在职职工:副高以下职称人员病重病危的,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代表医院探望;副高以上(含副高)人员病重病危或工伤人员,由党院办、人力资源部和工会代表医院探望。

2. 离退休职工病重病危的,由离退休办公室代表医院探望。

3. 在职、离退休院领导,国务院特贴专家,名老专家及科室主任病重病危的,由院领导探望。

五、上报规定:

1. 在职职工、退休仍上门诊的'专家病重病危由隶属科室报工会,工会根据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2. 离退休院领导及不上门诊的名老专家病重病危,由离退休办负责通知党院办。

六、处级以上干部、国务院特贴专家、名老专家病重病危的,由工会通知人力资源部报大学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