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合同的履行变更等

掌握基础知识是复习备考的第一环节,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部分,关于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的'知识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合同的履行变更等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了解)

一、履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不得因名称、法人代表等改变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略)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

义务转让――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四、合同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征:有效合同

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条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灭――未发生合同关系;将来消灭――合同尚存义务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义务――有异议――请求法院

异议期限可约定――无约定――最长3个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后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五、可撤销合同

1.自始、相对无效――行使撤销权后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

2.三类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未损害国家利益

3.撤销权的消灭: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不行使――消灭

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效力待定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类型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形成原因内容违法意思表示瑕疵主体不合格
合同签订当时无效有效不确定
合同最终效力无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无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

必然无效、自始无效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权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